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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手续(勘察设计)丢失补办程序

    发布日期: 2020-03-29


       一、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单位在办理工程建设手续时,将下列勘察设计手续丢失的,应当申请补办。

      1.勘察设计合同备案手续;

      2.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图审查备案书;

      3.初步设计审查批复,学校、幼儿园、医院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批复;

      4.其他需要补办的手续、批文、证书等。

      二、补办程序

      1.补办单位知道丢失手续核发部门编号的,可直接在市级报刊上登报声明该手续丢失;补办单位不知道所丢失手续编号的,可先到手续核发部门查询后再登报作废。

      2.补办单位持补办手续申请和登报启示到丢失手续核发部门补办相应手续,或到市住建局勘察设计科请求协助办理。

      3.相关手续核发部门在收到补办材料,核对原始档案准确无误后,应及时予以补办相关手续,按相关规定可以补发(补印)原件的补发(补印)原件,不能补发(补印)的,提供复印件并盖章确认,此复印件效力等同原件,补办手续不收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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